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点击数: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资产数据专项治理、资产问题整改、资产盘活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账实相符。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石家庄学院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石院政〔2023〕92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将开展2024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提高内控水平。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真正落实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形成国有资产长效、动态管理机制,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二)全面核对信息,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认国有资产分类,核对资产信息,核实资产使用方向,完善资产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系统的监督职能,为实现国有资产报表的全口径、全覆盖奠定基础。及时更新数据,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为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明晰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通过资产清查,为资产领用人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完整、真实的资产信息清单。
(四)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与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及盘点范围
以2024年10月31日作为本次清查基准日。
盘点范围为:基准日之前入库的正常在用的固定资产(系统内已提交报废申请的不计入盘点)。
三、清查方法和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及部门盘点(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31日)
1.盘点方式可采取线上盘点或者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盘点方式两种(资产清查操作说明参考附件1)。
在自查阶段资产领用人采取以物对账、以账对物,逐一核实的盘点方式,重点核对固定资产的账、物是否一致,资产条形码是否粘贴到位,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资产分类、使用方向等资产信息是否规范且准确完整,资产是否完好等。领用人、领用单位、存放地点的变动由原领用人在资产调拨里发起。需要修改的品牌规格、型号、出厂号、资产类别变更、使用方向变更等资产信息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汇总后提交资产信息变更表由国资处统一变更。
2.如发现不属于个人名下资产的,告知所属设备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及时在系统进行资产调拨(领用人、领用单位以及存放地点)。
3.资产清查出的闲置、低效运转资产,可直接在系统内加入到资产调剂平台(【个人】—【资产公共服务】—【资产调剂平台】—【将我的资产加入调剂平台】),优先考虑资产调剂,最大限度提升资产的效能,有效盘活资产的使用价值;盘点中有物无账的,在资产系统资产盘点中录入盘盈。
4.各部门全面核查资产标签粘贴情况,如存在脱落、错贴、未贴的,请及时予以粘贴;需要补打标签的,资产管理员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203办公室。
5.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坏丢失问题将按最新的《石家庄学院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盘亏原因为盘亏(丢失)或毁损的,需提供根据《石家庄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实物赔偿。
盘亏原因为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盘亏原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二)总结阶段(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5日)
1.资产使用部门盘点总结:各部门应做好清查盘点总结和数据上报工作,请将盘点情况形成盘点报告,报告含工作开展情况、盘点结果(账上资产情况、账实相符情况、标签粘贴情况、领用人存放地点是否一致),盘点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部门需报送单位资产盘点报告纸质版和《固定资产盘点表》电子版,请于2025年1月 5日前,将上述纸质材料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03 房间,联系电话66617071。
2.国资处对2023-2024年购入设备的标签抽查,对标签丢失或标签未粘贴的资产进行补贴,对标签粘贴不规范的进行修正。
3.国资处对各部门报送的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盘活单位存量资产,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实行调剂或共享公用,提高资产效益。
清查工作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请各学院、部门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老师们做好名下资产核实工作,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管理员做好通知、统筹与汇总工作,如实、准确上报清查情况,并形成本学院、部门的清查报告,对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能够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本项工作顺利完成。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