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教师教育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实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中心档案管理是实训中心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中心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档案的内容。实训中心主任是实训中心档案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应定期检查实训中心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并将档案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训中心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手续。实训中心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条 实训中心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

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及材料;实训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各实训室占用的房间数、面积及用房的相关图纸;实训中心考核评估材料;实训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训室工作日记;实训中心历年的经费及使用情况;学校国资处要求上报的关于实训室与仪器设备的信息等。

(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分工记录(包括每届实训中心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实训室管理人员等)、培训记录、岗位工作日志等。

(三)实验教学

每个学期在实训中心开设课程的课程表、实训室使用记录、实训室开放记录等。

(四)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低值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账,仪器设备运行、检查、维修、借用记录,仪器调拨、报废凭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安装调试记录、保修单验收报告、设备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

(五)成果

反映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鉴定材料、专利、获奖材料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反映实验室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等。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应从实验室建立之日开始建档,逐年积累,严加保管,并根据学校规定,定期将需要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保管与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