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的资源优势,根据《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中心是教学、科研基地和对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实训中心对教师和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条件,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实训中心开放是充分发挥各实训室现有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实训中心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积极推进实训室的全面开放。

第四条 实训室开放,应遵循面向全校、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各实训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模式进行开放工作。

(一)项目开放模式。即通过立项、课题申请的形式开放。教师或学生申请的课题立项后,需要借助相关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开展课题的,可以申请相关实训室。

(二)基地开放模式。现有的实训室可以成为大学生课外实验活动的基地,支持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验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科技制作等。

(三)课程开放模式。实训室可以通过建立预约选课制度实施弹性实验教学,为自主式、探究式的实验新课程的设立创造实践教学环境。

第六条 开放的内容:

(一)学院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

(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自选实验课题。

(三)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四)学生在相关教师指导下开展的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训活动,如软件开发、课件制作、平面设计、网站建设等。

(五)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在实训室开展的活动等。

第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训室开放,是指对本校师范类专业本科学生的开放,前提是需要有相关教师的主导。开放性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训,应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训的延续和提高,包括技能类课程,如舞蹈、钢琴等。

(二)开放实验是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完成,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实训中心开放工作应在教师教育学院的领导下,由学院和实训中心协调,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或实训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实训中心的开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需设置实训中心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不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条 教师或学生进入开放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实训过程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开放实训室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就本学期内实训室开放情况下,项目开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院系和实训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要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开放预约流程及预约申请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