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23-2024学年实验工作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点击数:
 发布人:翟烨 发布部门:实验实训中心 

各学院: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现开始统计2023-2024学年度实验室工作量,需于20249月底前完成,请各学院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关表格,高质量完成此项工作。
一、需完成的工作
1.对照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表》,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1)确保课程无重复统计、无超计划学时情况;同一专业同一门课程,如存在多个教学地点的情况,填报时注意区分,以免造成重复统计。
2)报表中涉及的实验分室名称、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开课学生专业年级班级,必须保持一致。
3)所有工作量核算表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院长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将电子版、纸制版同时交实验实训中心。
二、注意事项
1.仅统计在校内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的实验课时。在实验室或机房开设的理论课时不计入实验课时工作量。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野外实习不计算实验室工作量。
3.在实验实训中心备案且在实验室内完成的开放实验工作量,以申报书为依据单独上报。
4.未列入培养方案的实验、上机、实训课程和课时,不予核定实验室工作量。特殊情况,请将相关材料报实验实训中心认定。
5.凡填报、审核工作不认真,出现3处以上错误的、在910日前未报送纸制版和电子版材料的,实验实训中心将不予核算该单位的实验室工作量。
6.存在故意虚报行为的,取消当年实验室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核减下一学年度编制数1个。
三、工作量计算说明
1.化学、物理类基础实验依据《石家庄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2022)中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中的实验课工作量计算方式进行。
2.在培养方案中上机工作量如果是以课时数显示的,则折合标准学时等于实际课时数;如果是以周数显示的,则1周折合标准学时16个,本次统计主要为计算实验室人员而非授课教师工作量,故均不考虑人数系数。
3.在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开设的实习、实训工作量,依据《石家庄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校内实训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即:“折合标准学时数=10标准学时×周数×(学生数/20)”。
4.培养方案中的金工实习如果不是以实训项目的形式分别开设,则其工作量计算办法为:“折合标准学时数=16标准学时×周数×(学生数/20)”。
所有工作量在核算完毕后产生,实验实训中心将最终核准的工作量发各学院再次确认,无误后向人事处报送最终数据。
四、上报要求
1.上报截止时间:2024910
2.电子版+纸制版(实验中心主任、院长签字,盖学院章) 电子版文件名称:附件***学院) 
 
实验实训中心
2024年710